代理權限民法總則中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在民事糾紛當中,代理人也是要在自己的權限之內去依法行使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也就是説並不是成為了原告或者被告方的代理人以後就具備無限的權力來擅自處理當前的這場官司了。身處民事糾紛當中,我們自身也應該來了解一下代理權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代理權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委託訴訟代理人權限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範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代理的分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二、訴訟代理人的特徵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可見,代理權限也是劃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狀況的。因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代理權限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就拿特別授權的這種狀況來説,基本上特別授權所擁有的代理權限就比較多一些,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非常重要的一些實體利益,代理人都有相關的權限來處理的。不過,不管代理人擁有怎樣的權限,在很多民事糾紛中也不能完全就代替原告方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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