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待遇是怎麼樣規定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勞動者對於工傷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困惑,因為發生工傷之後,他存在的環節是比較多的,也就是有一個工傷認定環節和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環節,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待遇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傷待遇是怎麼樣規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目前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參保繳費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指工傷職工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期間,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確認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此辦法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報銷治療費用,享受傷殘津貼、傷殘補助等工傷保險待遇。現實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傷認定進行之前一些用人單位不願意出錢。《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
我們需要向大家明確的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待遇當然也適合普通老百姓是一致的,比如説,有工傷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還有就是醫療費和誤工費用等等,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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