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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當中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甚至是勞動力本身就是處於一種供大於求的這種情形之下,勞資雙方之間的矛盾很多情況下都一觸即發的。正因為各種原因引發的就業矛盾之中,很多員工都不得已去接受一些根本就不符合標準的勞動關係,比如説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

1、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3、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們申請工傷認定。

4、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再治療完全結束後,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並按傷殘鑑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6、如單位不給於合理賠償,可到勞動部們的勞動仲裁辦起訴維權。

二、沒有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除此之外,還可參照下列情況認定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職工工資表;

(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三、哪些情形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一般認為,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情形。

3、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

(1)兼職;

(2)停薪留職;

(3)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再就業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由此我們得知,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前提性條件就是需要通過其他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才能進行工傷認定的,所以已經是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之下,沒有勞動合同也並不影響工傷賠償。不過公司如果連勞動合同都沒有跟員工簽訂的話,所謂的工傷保險肯定更是無稽之談了,那一應的賠償都由公司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