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簽署勞動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勞動合同到期時也有相關規定。那麼,您知道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的法律依據嗎?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若職工本人自願不續簽就無需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説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等。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關於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金的情況應當明確不續簽的主動方,用人單位有職工中一方不續簽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同時在符合不續簽的到補償金的情況是,相關人員應當保持公正公平的態度進行計算補償金,並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據職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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