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後有什麼解決方法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説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關於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上文中總結了四種,勞動者要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
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一、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嗎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不籤合同是違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
-
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試用期內,經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不能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辭退條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
-
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有哪些?
一、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有哪些?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在...
-
勞動爭議案件工資是如何確定的?
一、勞動爭議案件工資是如何確定的?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應當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尋找相應的依據,以將這種責任標準予以法定化,避免不確定和不統一的自由裁量。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