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一、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嗎
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告公司,不籤合同是違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補償要根據實際而定,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屬於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勞動者不續簽的不需要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屬於違法行為,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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