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開處罰單
一、員工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怎麼開處罰單
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違約,另一種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員工為服從安排造成上述兩種情形的,可以給予處罰。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1、合同解除的前置環節。很多國家的勞動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關係以前,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環節:
(1)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除警告等;
(2)徵求工會或有關職工的意見;向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報告並經批准;
2、簽訂合同解除的協議或發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雙方當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一方決定的解除也要由決定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3、合同解除的後置環節。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除簽訂協議或發出通知後,依法還要經過以下的特定環節:
①工會出面。工會有權對有關合同的解除發表自己的意見,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當認真研究和對待工會的意見;
②爭議處理。若因合同解決出現爭議,還需經過調節、仲裁、訴訟或其他的辦法來加以處理;
③備案。合同的基礎還要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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