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拖欠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對拖欠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1、《勞動法》中關於拖欠工資的規定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意思就是,工資的給付應該按照簽訂的合同,每個月按時,並且數額要足夠的給付工資,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剋扣員工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被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1、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被拖欠工資後,員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立即支付拖欠您的工資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2、除了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外,如果員工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明確證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3、員工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的,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且,如果員工僅是勞動報酬問題的爭議,涉及的總金額又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合計金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法》對工資有專門的章節條款規定,明確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應當及時按月發放,如拖欠員工的工資報酬,員工向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後,經過調查屬實的,相關部門責令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拖欠工資要發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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