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辭職,從一定的角度上來説就是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具體的來説,應該是員工自願辭職,那麼就是勞動者單方面的解除了合約,一般勞動者解除合約是不需要承擔一些賠償的,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可能會伴隨着一些賠償事宜。那麼關於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區別不小, 主動辭職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才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解除勞動合同就存在好幾種情況了,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有因勞動者具有法定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情況等。最後,不管是此致還是解除,五險都不會受到影響的,關於存檔,肯定會有影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你説的辭職)
1、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據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公司又以手續辦理拖的時間長為由,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向 所在的生產廠發了通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正確,很可能引發爭議,以及經濟補償糾紛。
而主動辭職是個人行為,對今後的就業、檔案等沒有什麼不利影響
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怎麼樣的?辭職就是職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職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違法,那麼是不用賠償損失的,不用支付公司違約金的,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是違法的,那麼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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