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超過十年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合同法法律要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要分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和勞動者解除,那麼用人單位解除超過十年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是如果是當即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二是由於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按《勞動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以上就是解除超過十年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超過十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解僱的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但是勞動者是因為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而被解僱的,用人單位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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