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麼賠償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規定:
法律上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自用工一個月起至不滿一年止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工作一年沒簽合同,可以通過法律狀告公司嗎?
工作一年沒簽合同不能直接起訴,應該要先申請勞動仲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仲裁法。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上,法律中是有嚴格要求的,即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的一個月之內,就應當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若是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簽訂,或者是雖然有簽訂但是採取的是口頭形式,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勞動者自己拒絕籤勞動合同,單位也應當即使採取措施,儘快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萬不可為逃避對勞動者承擔責任,而不按照規定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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