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怎麼計算?
一、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怎麼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違約金
1、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自主意識表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則企業違法或者違約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支付勞動者違約金。同時,如果賠償實際損失金額超出約定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但在實際處理中,一些法院可能會認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屬於法定的違約金,既然支持了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在判用人單位支付合同違約金了。
2、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情況。雙方對違約金額沒有約定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比如,企業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訴訟時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賠償停工造成的損失及仲裁和訴訟增加的費用(包括仲裁費,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和證人出庭費等);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經濟損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滿的工資損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有判例。
3、用人單位反訴經濟損失和培訓費的情況。在一些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中,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損失,可能會反訴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和培訓費等。司法機關主要也是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劃分責任,進行認定處理的。如果企業辭退不成立,勞動者沒有責任的,那當然不需賠償經濟損失;至於培訓費,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公平原則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企業的主張。但是,如果涉及較大數額的經濟損失或者培訓費且勞動者有部分過錯的話,當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過錯大小、培訓費數額及服務期等情況,以便準確、完善的提出請求和相應的理由。
一般來説都是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員工。如果員工沒有在提前一個月的時間之內通知用人單位進行離職,而是直接進行離職的話,用人單位有權向員工索取相關的賠償金,該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根據用人單位的相關損失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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