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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沒有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為不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賠償的話,最長應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且,雙方的勞動關係如果實際已經滿一年但還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話,這種情況就應該視為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公司不籤合同職工怎麼維權?

1、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總之,對於公司不落實書面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也有着非常強硬的立法規定,只不過,勞動者本人如果欣然接受公司的這種做法,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也不會主動的介入強制要求公司對職工進行賠償。且職工當時就知道不籤合同是不對的,可超過了一年也沒有申請索賠,那關於經濟賠償的問題就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標籤:賠償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