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局勞動合同需要備案嗎?
一、東莞市勞動局勞動合同需要備案嗎?
可以不進行備案,但勞動合同備案一般指的就是已做登記,已存檔。經勞動部門備案也就是説勞動合同在有關部門已經做登記,已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就生效的後果。
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的情況分為除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初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註冊後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合同備案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後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二、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不籤勞動合同的賠償明確標準:發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強制個人的勞動合同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即使不備案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但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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