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不達標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績效不達標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要具備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條件。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來説單位要以“不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但此權利只建立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上面,如果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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