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現在我們出去找工作都與工作的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由於什麼原因與你接觸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補償的,但是總有寫單位想要不進行補償,找各找的理由接觸勞動合同,那麼,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一般來説單位要以“不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二、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1.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並告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並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裏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調崗要注意合情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員工不勝任崗位需要先培訓或調動崗位,但對於這個崗位應該怎樣調、調到何種崗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但這並不意味着單位有任意決定權。從法律的內涵意思來看,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是隨便的調,而是應從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對待員工出發。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崗位使之儘可能地勝任好工作,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或存在明顯的惡意,因而以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則存在風險。
三、從證據的角度來説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1、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培訓或調崗前後均不勝任工作;
2、有培訓的證明或有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
3、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發出,或者給予一個月工資後當天發出;
5、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的所有內容。單位也是不能任意的決定一個員工的去留的,不能隨隨便便的調崗的。應該河裏的,友善的對待員工,可以讓員工能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必將每個人出來工作都是為了養家餬口和實現自我價值,都想幹好的。
-
企業沒有工資條違法嗎
有違法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説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
-
被安排加班法定假期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安排加班法定假期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工資總額由下列六...
-
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三種。《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
試用期讓我主動離職怎麼辦
一、試用期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怎麼辦1、試用期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員工可以不籤辭職書,甚至如果不是很大的過錯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強迫員工自己提離職,屬於用人單位非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