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可以扣嗎?
一、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可以扣嗎?
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是不可以隨意剋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説明浮動工資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即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量,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準和方式寫進去。
如果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雙方產生爭議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實行績效工資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績效工資的計發規則進行明確;如果缺乏約定或規定,或者扣減工資缺乏績效評估結果的支持,將有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有關工資待遇,特別是勞動合同上的相關內容都是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情況,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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