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僱傭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雙方的僱傭關係是自動結束,還是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問題息息相關,下面小編就為大家進行一一解答: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回答是針對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的回答。但是,也有許多的特殊的情況,比如合同到期時勞動者因為工傷正在住院治療;女職工正在孕期、哺乳期;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等等,所以並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出現特殊情況時,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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