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培訓合同未到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該條規定是在勞動合同期滿情況下對勞動者離職的限制性規定,是對用人單位期待利益的保護,故是否續延勞動合同至服務期屆滿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非義務。
有關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的問題上,有幾點要提醒各位注意的:
1、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説,既然約定對方的服務期限義務,那他應當享受對等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在勞動者遵守服務期限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比如每服務一年給予一定數量的特別津貼。在實踐中,我也見到過確實是有用人單位給予服務期限的特別津貼。
還有一種看法是,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種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和賠償的規定,是因為上面的三項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單位的已經完成了自己的義務,勞動者已經享受了權利,所以在規定服務期限的約定時,用人單位不必再承擔其他的義務。上面兩種解釋都有一定的道理,作為用人單位來説,一般會用第二種。
2、關於服務期限的長短。由於沒有對服務期限約定的長短作出規定(而對試用期就有規定),因此從理論上講,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多長,多短都可以。
但是有兩點也要注意,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協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講得已經明確了,但是勞動關係是屬於民事關係的範疇,因此不得違反“顯失公允”的原則。
勞動合同期滿但服務期還未到的不能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要終止合同,可以好好協商,一切以雙方協商的具體內容來定。對這方面還有其他問題或者實際情況比較複雜的,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實在無法處理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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