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請假不批准是否合法
一、簽訂勞動合同請假不批准是否合法?
法律規定是可以請事假的,但是要扣掉相應的工資。公司不讓請假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公司因此辭退勞動者,可向單位工會求助協調解決或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符合條件,可享受年休假。
2、如作為事假,按照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批假。如果勞動者強行請假,用人單位作出處罰(如認為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甚至解僱),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決定是否違法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包括合理性)綜合判斷。
二、以請假過多為由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勞動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請假過多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以請假過多為由辭退員工當然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補償,可以單位違反解除合同為由,要求單位支付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可以按工作1年要求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如單位拒絕支付,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支付。
法律規定賠償:
1、公司以員工請假過多而開除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因為個人的原因要請假處理一些事情,向用人單位提出了請假的申請遭到了拒絕的,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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