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勞動者與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這個不是一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説,一名勞動者原則上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會導致一些法律上的衝突。
其中還特別規定,如一名勞動者違法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原單位發現後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存在,但不存在實際勞動行為或因為特殊原因沒有發生實際勞動的,或得到第一家用人單位許可的,也可以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比較典型的例子是一部分國有企業內部人員內退,或原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的停薪留職行為,勞動者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不再發生實際勞動,僅僅是社保關係掛在原單位,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另行尋找新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很顯然,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此法。但如果給先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正好也應證了此法第八十九條的重性。(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自己權益維護的重要基礎,但是在生活中,有些人因為利益的關係就會出現違反有關法律的情況,進行雙份合同的簽訂,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只要自己的情況符合一定的規定,自己的行為就不違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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