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待遇與編制是否有關
一、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待遇與編制是否有關
要知道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其待遇是單位決定的,和編制其實沒有直接關聯。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待遇是由事業單位決定的,以保證事業單位員工的利益。現實生活中由於事業單位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其待遇根據不同的單位規定不同而不同。在進行事業單位招聘和工作時,希望您瞭解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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