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跨市做工傷傷殘鑑定不?
一、可以跨市做工傷傷殘鑑定不?
可以跨市做工傷傷殘鑑定不,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現實生活當中,工商鑑定的一個等級方面的結果出具的話,都是本地的專門的鑑定機構所做出的,只不過説有一些小的地方的話,他可能沒有這樣的一種專業鑑定機構,所以就可以到其他地方來進行一個申請鑑定,但是的話是非常的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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