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事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
一、與事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
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此而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之間存在以下不同點: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併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的階段,併發揮不同的作用。
二、就業協議書規定是什麼?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按照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法。需要説明的是,目前政府公務員和軍隊等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法的,大部分國有事業單位還在按照原來的體制進行編制管理,還沒有與剛進單位的畢業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所有的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都應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前面我們找工作時使用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就業協議不等同與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僅是體現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業意向的契約,主要作為畢業生人事關係接轉和户籍遷移的依據。它的有限期限應該是從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去單位報到為止。
在當代社會如果要和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的話,就説明可以建立勞動關係,但實際上也是存在着就業協議的,只不過就業協議的主體僅僅是限於應屆畢業生和學校之間,用人單位之間。是三者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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