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培訓資料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培訓資料內容有哪些?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與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經濟性裁員適用情形和裁員程序方面為用人單位創造了比較寬鬆的條件;限制經濟補償計發基數和計發年限,降低用人單位解僱成本;明確了勞動者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風險點: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且在勞動合同履行中都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風險點:企業不能因為自己處於強勢地位,而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進行協商。如果企業不按照法律規定行事,將可能會造成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將無法獲得保護。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風險點: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的制定,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4.《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風險點: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公示和告知程序。
在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內容當中,對於用人單位與員工兩方都做出了相對應的説明解釋。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説,在企業獲利的同時,其還需要為員工營造合法公平的工作環境,維護員工的合法利益。企業員工在受到侵害時,也應當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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