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股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關於公司股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僅為公司股東身份,和公司是不具有勞動關係的,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有表決權等權利,當然公司可以聘請股東擔任管理人員,如果這種情況公司可以同股東解除勞動關係,但股東仍然是股東不過沒有公司的職務了而已。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方式分別是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出現法定情形如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可以單方解除。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股東和公司之間如果存在着勞動關係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正常的離職程序走就可以了,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那麼就不需要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不管有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股東都是公司的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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