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在勞動者工傷復發解除勞動合同嗎?
很多人都來詢問,工傷復發後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首先要告訴你的是答案是否定的。公司當然不能以員工舊傷復發影響工作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合同關係,這是企業推卸不掉的責任。下面我們來了解下關於這方面的政策和法規。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使用者和勞動條件提供者,單方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因此,在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而不是以終止勞動關係了事。比如如果有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屬七級傷殘,依法被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依法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是如果職工不願意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然就是違法。
工傷復發是指在工作期間出的工傷事故留下的後遺症再次復發。如果沒解除勞動合同且未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在單位上舊傷復發且經醫院疹斷為工傷復發的話,仍然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司和工傷員工是否解除合同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據上述敍述,可根據復發前期的工傷等級來判定可否終止合同。
上述答案已經很好的解釋了關於公司能否在勞動者工傷復發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工傷後,應去做工傷鑑定,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也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後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工傷勞動者,只要不是自己自願終止合同,用人公司是無法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係的,也無法推卸自己的責任,必須對工傷勞動者的生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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