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高管職務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了麼?
一些大型公司人浮於事,一些公司高管無法勝任相關職位,於是公司董事會對其解除職務。這裏可能很多人會問,公司解除高管職務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了麼?如何規避單方面解除高管勞動關係中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根據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做個簡單掌握。
一、公司解除高管職務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了麼?
1、解除高管職務並不等同於解除勞動關係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取書面形式,但用人單位與公司高管的法律關係,公司法也有規定,公司的股東會有權解除董事、監事的職務,公司董事會有權解聘總經理。關於解除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職務,公司法的規定屬於特殊規定應優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優先適用,只要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可。但是公司解除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職務並不等同於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若職務解除後,公司無正當理由又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公司就構成了勞動法意義上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高管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
而對於判斷公司有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除了公司明確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外,應結合用人單位的具體行為來判斷,若用人單位作出解除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職務時,同時存在阻止其上班、停發工資、中斷社保等行為的,就可以判斷用人單位也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2、解除其他高管人員職務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判斷
因其他高管一般可由總經理任免,若用人單位只是單純調整職務(降低職務或免除職務),我們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判斷用人單位行為合法與否,若用人單位違法調整職務應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但勞動者因職務調整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若用人單位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責任。
二、如何避免解除高管勞動關係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避免用人單位在處理與高管之間的勞動關係,尤其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勞動合同的訂立應區別對待。因高管身份的特殊性,用人單位與高管之間的勞動合同應區別於與普通員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將《公司法》第六章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及禁止行為寫入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在與高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違反前述義務或禁止行為的規定,即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高管入職前要求其出具自身具備任職資格的書面承諾,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該書面承諾即構成“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等等。
2、分散高管人員的重要職權。如前述私蓋公章的情形,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公章使用的申請和登記制度,公章的保管制度,並且明確保管人的責任;公司公章由多人保管,使用公章需要有公章使用人及至少兩名有權限的批准人簽字確認,等等。
綜上所述,由於公司高管的“雙重法律關係”,公司解除高管職務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並不一定成立。公司解除高管職務只是從公司法角度説的,只是對其進行了職務調整,並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在解除高管職務後,又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構成侵權行為,高管有權要求公司給於相關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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