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籤勞動合同不足半個月賠償金多少?
一、末籤勞動合同不足半個月賠償金多少?
如果入職半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指出,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一個月後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賠償的條件:
1.入職後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3.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哪些
1、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綜上所述,如果只工作半個月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是屬於違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作出雙倍工資的賠償,如果不賠償,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發起勞動仲裁或者直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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