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欺騙行為補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存在欺騙行為補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採取欺詐手段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當事人如採取欺詐或威脅的行為簽訂了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視為無效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可以補籤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此被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但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
隨着勞動合同法的普及,現在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但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感覺到非欠不可時,用人單位就着手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以彌補自己的過錯,或規避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隱瞞相關的信息,欺騙對方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是存在瑕疵的,採用欺騙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始致終確認法定無效,並且經過法定機關的確定,被欺騙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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