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一、補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補籤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籤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
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籤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之內,就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將面臨給勞動者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並且不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自身也具有非常大的風險,涉及到一些商業機密或者競業條款,不籤勞動合同,就沒法保證公司的切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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