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是全面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的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制度,也是用人單位依法進行勞動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雖有相關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但全面規範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一直沒有制定。《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只有17條,遠遠不能滿足現實協調勞動關係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專門法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的條件和程序,無效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後果,並規定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極大地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
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勞動合同就無法正常履行,發生糾紛也難於確定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階段的權利義務,並要求雙方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知情權;規定用人單位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就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經濟上制約用人單位的解僱權;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等等。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四、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已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協調機制,即國家確定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認雙方具體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規範集體勞動關係,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執法,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解決勞動爭議等一系列協調機制。但由於經濟體制的變化,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勞動法律的不健全,勞動執法的問題,以及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狀況,資本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不可避免的侵獨勞動者利益,在新型勞動關係建立、運行過程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可以説該法的制定不僅充分考慮了我國勞動關係中僱傭者與被僱傭者之間的關係,也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以及整個法律制度的框架,既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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