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怎樣做?
勞動合同期滿當日應當辦理終止手續,需要續簽的要及時續簽合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鑑於勞動合同到期,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續訂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是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續訂的選擇問題,故應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留給雙方一定期限予以考慮、權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對此,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是續訂勞動合同還只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者在書面通知上明確意見即可。
這樣,一方面既保證了勞動合同屆滿後勞動關係的狀態,或者因勞動合同終止而中斷,或者僅勞動合同續訂而連續;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實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了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不管是續簽勞動合同還是不續簽勞動合同都因注意一些事項,否則會給勞動者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在合同即將到期前做好續約或不續約的決定,這會對勞動者未來的生活與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如果選擇不續簽則合同到期後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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