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長期勞動合同就不會被解僱嗎?
一、簽了長期勞動合同就不會被解僱嗎?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只要雙方簽訂了長期的勞動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除非是有違規違法的情況,否則一般是不能夠隨意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並且勞動者如果是和用人單位簽訂了這份合同,就算到時候被解除,也會得到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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