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一個月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一、年前一個月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1、年前一個月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如果是違反法律規定辭退,應當賠償兩倍的本人工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3、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如果勞動者存在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算法,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員工;若簽訂勞動合同,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若用人單位無故扣工資或押金,勞動監察部門將進行調查處理;若涉及合同違約行為,可由勞動合同仲裁部門進行處理。另外,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6、按照有關規定,在沒有重大過錯等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須支付雙倍補償金。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為員工購買失業保險。
二、試用期結束被辭退不給工資違法嗎?
試用期結束被辭退不給工資是違法的,即使職員是處於試用期,並且單位確實可能會以其不適用該職位為由將其辭退,但是在其上班期間如果有工資,在職員離職時也是需要支付其薪資的,否則該職員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起訴。
過年前一個月辭退員工是否存在賠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在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也沒有和勞動者協商情況之下予以辭退的,那麼需要進行賠償。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工作收入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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