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問題辭退的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經營問題辭退的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問題辭退的員工的規定是必須是勞動者在具體的經營生產活動當中違反用人單位內部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了才能夠進行辭退,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工作的時期,對於一些勞動者經濟制度的時候,都必須要有很正當的理由,比如説勞動者經常遲到早退等違反章程的行為,或者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將被辭退,否則都需要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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