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員工辭退的會計處理有哪些問題?
一、涉及到員工辭退的會計處理有哪些問題?
(一)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税方面。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0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税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税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另外,根據國税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徵税問題。
(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税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支出當期一次性支付的應在當期費用中列支;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税務方面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關於辭退的税務問題,首先針對於個人所得税來説的話,即使是個人補償也是屬於員工的個人收入,所以在進行下發的時候就需要將個人所得税經營扣除,然後針對於企業所得税的話,那麼就根據相關法律來進行執行即可。在任何時候都需要考慮到税務是否進行繳納成功,不得進行偷税、漏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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