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怎麼走法律程序?
一、員工被辭退怎麼走法律程序?
首先協商,然後仲裁調解,最後起訴來進行判決。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法解除,一種是違法解除。不知你遇到了那種。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説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説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説是沒有人説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二、《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被辭退的情況下,需要根據不同的原因來獲得雙倍經濟補償或者是標準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規定處理相關事項,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肯定是違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原因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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