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職工與單位勞動關係怎麼打?
我們都知道單位無辜辭退用工人員要支付給員工賠償金的,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兩者就需要打勞動官司,那麼,2018年職工與單位勞動關係怎麼打?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些關於2018年職工與單位怎麼打勞動官司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起來閲讀文章內容吧!
如果發現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
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勞動仲裁調解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文章內容的閲讀,相信大家對於職工與單位勞動關係怎麼打這個問題應該已經有所瞭解。並且我們大家應該知道,當員工結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時,單位要出具與員工的勞動關係證明,並且要加蓋公章,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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