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都有哪些
一、根據各地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就加班費計算的事務操作,總結如下幾點:
1、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規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於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直接約定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將不會得到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和勞動者工資標準作出約定,北京、廣東等地傾向於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時間所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傾向於以上全部應得工資7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已作出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參照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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