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出辭職怎麼結算工資
一、試用期提出辭職怎麼結算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二、試用期內辭職不發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工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裏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你每日的工資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個星期,按照每日工資×7即可計算出你應當獲得的工資。
試用期內,雖然勞動者尚未轉正,但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是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並且試用期內也是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不能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將其辭退或者勞動者因為自身原因申請辭職,就拒絕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單位若有這樣的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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