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怎樣的?
一、年休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怎樣的?
年休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職員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資,具體的加班費支付規定如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帶薪休年假的工資
帶薪休假工資計算基數是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並非是所有的職員都可以休年假的,也並非是所有休年假的職員都可以獲得加班費的。若是職員累計請假天數已經超過了二十天以上,那麼就不能享受帶薪休假的規定。故此職員在休假期間,若是沒有受到單位下發的工資,首先需要做的不是詰問公司不發薪資的理由,而是需要自行判斷自己是否有帶薪休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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