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怎麼算?
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一般來説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條款來計算的,如果合同中並沒有寫明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如果計算的,那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月工資的數額。另外,如果單位有獎金或者紅包等就另行計算了。
我國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標準為: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
2、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4、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天數×300%
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天數×200%
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200%
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150%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按照法律規定,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在節假日工作,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報酬。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基數,是休息日工作但沒有補休的,則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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