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申報工傷需要材料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申報工傷的法定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兩點:
一是工傷認定的申報責任,以用人單位為第一責任人,以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為第二責任人。結合上海本市的實踐操作來説,勞動者只有等到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鑑定診斷後的30日後,才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是申報工傷的法定時限,用人單位為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鑑定診斷後的30日內,而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則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1日至1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單位申報工傷的時限相對要短一些,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裏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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