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上報工傷不補償職工如何維權
單位不上報個人可以到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時限是一年。超過一年的,到法院起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
工傷待遇與賠償糾紛涉及的重點問題:
1.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試用期內的職工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精神損失依法不屬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
6.如果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可以停止發放工傷待遇。
7.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共同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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