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到期怎麼序期限?
工傷認定到期怎麼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個人應當在工傷發生後一年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可以按照人身傷害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
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
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已過期,用人單位還需承擔責任嗎
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工傷認定過期 用人單位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工傷申報期限有多長
關於工傷申報期限,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傷申報期限是一年。
工傷認定過期 用人單位仍需承擔賠償責任,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綜上所述, 工傷認定到期怎麼序,依據勞動法規定,工傷是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超過期限沒有申請認定工傷,應當向法院提出訴訟,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屬地原則,應當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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