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工傷認定規定是什麼?
在城市一些很危險的工作的時候,勞動者經常會因為發生事故而受傷,一旦受傷就會給勞動者帶來巨大的傷痛同時也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對於在工作中受傷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進行賠償,確保老動手的合法利益不會受到損失,那下班工傷認定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本人或其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其親屬可在公司不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攜帶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等相關證據,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都是很難處理的。
針對上述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於工傷的認定是有一定的條件和標準的,通常是在工作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就是屬於工傷,同時,如果實在去工作或者下班路上出現了一般事故也應當認為工傷,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標準發生你完事故之後,要及時地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認定,還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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