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有醫療期嗎?
在當代這個社會,對於工傷認定大家也許都是比較熟悉的,這是因為大家都明白的是,只有完成了工傷認定才能夠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有醫療期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 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現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醫療期實際應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 停工留薪期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鈎,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説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首先小編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訴大家我國是由工傷認定醫療期的,工傷認定醫療期他指的是因為工傷接受治療或者接受工傷津貼的時期,換句話説也就是停工保薪,我國法律規定這段時間不能夠超過12個月最長也不能夠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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