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處理?
女職工在生育子女的時候,可以享受產假待遇,根據目前規定,產假最短也有三個月。而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會寫清合同期限,有時候職工在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單位要求需求的,個人不同意。那麼,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處理?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就是説這個女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至少延長至產假結束。在操作過程中,為規避風險,將延長合同書郵寄至當事人常住地址。一旦產假結束,仍可能與員工取得聯繫,協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如無法聯繫(留存相關記錄),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將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單位有哪些風險?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不能解除的,應當順延到哺乳期結束。如果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單位可以將延長合同郵寄到職工住所,經過協商,個人不續簽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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