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執行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 環境行政處罰執行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執行中止的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處罰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中止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以後,由於出現導致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行政機關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以後,繼續執行。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中止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前者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的暫時停止,但是仍有恢復和繼續執行的可能;後者則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徹底結束,並不再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三、行政處罰如何罰款?
1、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2、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存在上述情節或者條件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處罰中止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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